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韓國對涉華聚酰胺薄膜作出反傾銷終裁

韓國對涉華聚酰胺薄膜作出反傾銷終裁

  • 分類:案件應對
  • 作者:
  • 來源:
  • 發布時間:2022-12-26
  • 訪問量:4

【概要描述】2022年12月27日,韓國貿易委員會發布第2022-15號公告(案件調查號23-2022-1),對原產于中國、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雙向拉伸聚酰胺薄膜(Biaxially Oriented Polyamide Film, BOPA Film)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,建議對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,稅率介于4.90%~28.60%的反傾銷稅,其中,中國生產商德州東鴻制膜科技有限公司(Dezhou Donghong Film Making Science & Technology Co., Ltd.)及其關聯企業適用4.94%反傾銷稅、曉星化纖(嘉興)有限公司(Hyosung Chemical Fiber (Jiaxing) Co., Ltd.)及其關聯企業適用4.90%反傾銷稅、中國其他供應商適用4.94%反傾銷稅;泰國生產商A. J. Plast Public Co.,Ltd.及泰國其他供應商均適用24.61%反傾銷稅;印度尼西亞生產商PT. KOLON INA及印尼其他供應商均適用28.60%反傾銷稅。措施實施以韓國企劃財政部的征收公告為準。涉案產品為厚度小于等于25微米的拉伸聚酰胺薄膜,涉及韓國稅號3920.92.0000項下的產品,不包括層壓聚酰胺薄膜。

2022年2月28日,韓國貿易委員會發布第2022-5號公告(案件調查號23-2022-1),應韓國企業????????? ????于2022年1月7日提交的申請,對原產于中國、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雙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啟動反傾銷調查。2022年7月21日,韓國貿易委員會發布第2022-9號公告,對該案作出肯定性初裁,建議韓國企劃財政部對上述國家涉案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。2022年9月14日,韓國企劃財政部發布第2022-20號公告,決定自當日起對中國、泰國和印度尼西亞涉案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,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3日。2022年12月27日,韓國企劃財政部發布第2022-238號公告,將原產于中國、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涉案產品臨時反傾銷稅的有效期自2023年1月14日延長至2023年3月13日。

韓國對涉華聚酰胺薄膜作出反傾銷終裁

【概要描述】2022年12月27日,韓國貿易委員會發布第2022-15號公告(案件調查號23-2022-1),對原產于中國、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雙向拉伸聚酰胺薄膜(Biaxially Oriented Polyamide Film, BOPA Film)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,建議對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,稅率介于4.90%~28.60%的反傾銷稅,其中,中國生產商德州東鴻制膜科技有限公司(Dezhou Donghong Film Making Science & Technology Co., Ltd.)及其關聯企業適用4.94%反傾銷稅、曉星化纖(嘉興)有限公司(Hyosung Chemical Fiber (Jiaxing) Co., Ltd.)及其關聯企業適用4.90%反傾銷稅、中國其他供應商適用4.94%反傾銷稅;泰國生產商A. J. Plast Public Co.,Ltd.及泰國其他供應商均適用24.61%反傾銷稅;印度尼西亞生產商PT. KOLON INA及印尼其他供應商均適用28.60%反傾銷稅。措施實施以韓國企劃財政部的征收公告為準。涉案產品為厚度小于等于25微米的拉伸聚酰胺薄膜,涉及韓國稅號3920.92.0000項下的產品,不包括層壓聚酰胺薄膜。

2022年2月28日,韓國貿易委員會發布第2022-5號公告(案件調查號23-2022-1),應韓國企業????????? ????于2022年1月7日提交的申請,對原產于中國、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雙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啟動反傾銷調查。2022年7月21日,韓國貿易委員會發布第2022-9號公告,對該案作出肯定性初裁,建議韓國企劃財政部對上述國家涉案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。2022年9月14日,韓國企劃財政部發布第2022-20號公告,決定自當日起對中國、泰國和印度尼西亞涉案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,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3日。2022年12月27日,韓國企劃財政部發布第2022-238號公告,將原產于中國、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涉案產品臨時反傾銷稅的有效期自2023年1月14日延長至2023年3月13日。

  • 分類:案件應對
  • 作者:
  • 來源:
  • 發布時間:2022-12-26
  • 訪問量: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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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2月27日,韓國貿易委員會發布第2022-15號公告(案件調查號23-2022-1),對原產于中國、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雙向拉伸聚酰胺薄膜(Biaxially Oriented Polyamide Film, BOPA Film)作出反傾銷肯定性終裁,建議對涉案產品征收為期5年,稅率介于4.90%~28.60%的反傾銷稅,其中,中國生產商德州東鴻制膜科技有限公司(Dezhou Donghong Film Making Science & Technology Co., Ltd.)及其關聯企業適用4.94%反傾銷稅、曉星化纖(嘉興)有限公司(Hyosung Chemical Fiber (Jiaxing) Co., Ltd.)及其關聯企業適用4.90%反傾銷稅、中國其他供應商適用4.94%反傾銷稅;泰國生產商A. J. Plast Public Co.,Ltd.及泰國其他供應商均適用24.61%反傾銷稅;印度尼西亞生產商PT. KOLON INA及印尼其他供應商均適用28.60%反傾銷稅。措施實施以韓國企劃財政部的征收公告為準。涉案產品為厚度小于等于25微米的拉伸聚酰胺薄膜,涉及韓國稅號3920.92.0000項下的產品,不包括層壓聚酰胺薄膜。

2022年2月28日,韓國貿易委員會發布第2022-5號公告(案件調查號23-2022-1),應韓國企業????????? ????于2022年1月7日提交的申請,對原產于中國、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雙向拉伸聚酰胺薄膜啟動反傾銷調查。2022年7月21日,韓國貿易委員會發布第2022-9號公告,對該案作出肯定性初裁,建議韓國企劃財政部對上述國家涉案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。2022年9月14日,韓國企劃財政部發布第2022-20號公告,決定自當日起對中國、泰國和印度尼西亞涉案產品征收臨時反傾銷稅,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月13日。2022年12月27日,韓國企劃財政部發布第2022-238號公告,將原產于中國、泰國和印度尼西亞的涉案產品臨時反傾銷稅的有效期自2023年1月14日延長至2023年3月13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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